一 、代表处简介
外国企业代表处,又称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。代表处的经营范围最初应当在向登记机
关提交的文件中写明,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后(特殊行业需审批),该经营范围将被
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。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
内从事活动。
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,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
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、产品推广、市场调研、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。但是,如果中
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,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
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,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。
二、代表处的设立程序
根据《关于部分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》,自 2004 年 7 月 1
日起,除特殊行业企业外,外国企业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。设立外国企业
代表处,应委托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质的公司代理申办程序。全套设立程序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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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述登记工作完成后,对上述登记内容的任何变更应当经登记机关审批登记。
三、注册代表处所需文件
1.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 ( 原件 )
2. 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 ( 原件 )
3. 首席代表的任命书 ( 原件 )
4. 首席代表和其它常驻代表的简历、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
5. 租用办公室的租约 (涉外楼宇)
6 、设立登记表
7. 公司开业证明及认证书原件
8 .外国企业情况介绍
四、特殊行业代表处审批
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,如金融业、保险业、海运业、海运代理商、航空运、运输业等,
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取得批准证书,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, 与我国未建
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,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。 其它相关所涉及
部门如下:
1. 交通部
外国海运企业、船舶代理企业、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,从事公
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,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
批准。
2.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
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,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。
3. 司法部
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,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。
4. 中国人民银行
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,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。外国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在
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、投资银行、商人银行、证券公司、基金管理公司、外汇经纪人
公司、信用卡公司、融资性租赁公司等。
5. 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
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,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。外国保险机构在中
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,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。 1998 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,保险
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。
6.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
外国政府旅游部门、政府间国际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,需经中国旅
游局批准。
7. 财政部
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,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
准,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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