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公司注册

个人办理注册商标

[ 字号: ] [ 关闭 ] 2009-4-21 12:42:27 来自网络 作者:admin 浏览次数: 发表评论

关键词:商标注册 注册商标

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注意事项


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四条的规定,从事生产、制造、加工、拣选、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

务的自然人,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,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。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、转

让等申请事宜,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《商标注册申请书》、商标图样等材料外,还应注意以下事项:

一、 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》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,也

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。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

件:

(一)负责人的身份证; (二)营业执照。

二、 个人合伙可以以其《营业执照》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

提出商标注册申请,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。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

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:

(一)合伙人的身份证; (二)营业执照; (三)合伙协议。

三、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,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

印件:

(一)签约人身份证; (二)承包合同。

四、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,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

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,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:

(一)经营者的身份证; (二)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。

五、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,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

为限,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。

六、对于不符合《商标法》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,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。

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,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。

七、办理转让商标申请,受让人为自然人的,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。

 



上一页:个人/企业注册区别
下一页:申请国际注册商标的意义一

评论

发表评论
[ 字号大小: ] [ 加入收藏 ] [ 打印 ] [ 关闭 ]
联系方式
左小姐(招商经理)
 直线:021-65952090(24小时)
 手机:13386200295
 MSN:zuo-ying@hotmail.com
 QQ:609295422
李先生(招商经理)
 直线:021-65950616(24小时)
 手机:13391039033
 QQ:470067518

电话:021-65952090、021-63292039 手机号:13386200295 地址: 上海市北京东路431弄5号12D室 上海岁岁 版权所有
QQ1:609295422 QQ2:470067518公司注册